惠州新规:非自住用途购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法中介违规代办业务、虚构购房消费套取公积金……种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近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对购房提取公积金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购房满3个月。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却在6个月内进行买卖,可以认定为非自住用途,将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自公布之日(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市区一楼盘实景。
买二手房须满3个月才可提取公积金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段时间以来,中心发现有“黑中介”以提供代办、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名义,违法违规帮助缴存职工以“真实不动产权证和相关发票”等不当方式虚构购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短期内再将房屋转售并收取缴存职工高额费用。
“这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危害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行。”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通知》提出,缴存职工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购房满3个月(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为了进一步全面审核购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向住建、民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入3个工作日内。
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后短期内(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买卖,所购房屋具有明显的非自住住房用途,可以认定缴存职工本次所购房屋为非自住用途,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违规提取的将责令退回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
针对违规提取,《通知》明确,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针对非法中介,《通知》明确,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牟取不当利益。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申,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须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凡自称“内部渠道”“正规手续”可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借此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都属非法中介机构,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盲目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
文 惠报全媒体记者刘炜炜 通讯员林峰
图 惠报全媒体记者刘炜炜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