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民,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有新规定
利率优惠、“认房不认贷”“支持受理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双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金九银十”来临,多项精准支持政策落地汕尾,切实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在此基础上,9月28日,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列明了三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情况,其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汕尾市无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其二,职工家庭在汕尾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三,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汕尾市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房产套数为准。同时,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4个方面从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为首套房贷款?
(一)职工及其配偶未在汕尾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成套住房(包括住房建设用地,下同),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二)职工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且未在汕尾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成套住房,在汕尾市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什么情况下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家庭在汕尾市已有两套房产,按照规定,职工家庭在汕尾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房产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规定,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次出台优化政策受益人群有哪些?
主要是在别的城市有房产但计划在汕尾购房的职工,以及之前购房时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但所购房产已经出售的职工。
该项政策什么时候可以落实?
政策公布后(2023年9月28日)即时实施。
南方+记者 郭杨阳 南小渭
【作者】 郭杨阳;南小渭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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