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声明


  乌兰察布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近期,有部分中介机构(个人)利用网站和微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办理发布不法小广告,向缴存职工收取代办中介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维护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防范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各旗县市区管理部,未批准或同意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在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各旗县市区管理部均按照对社会公开的政策和办事承诺办理,始终恪守“零收费”服务承诺,坚持“便民原则”,绝不会因中介机构(个人)的参与而违规提取、贷款。凡符合政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凭相关有效资料到各管理部申请办理,不需要向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交纳任何手续费。


   三、为有效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我中心将加大执法及监督、检查、审核力度,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如下处理:


   (一)如发生骗提骗贷行为限期收回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向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我中心网站、微信、微博予以曝光。


   (三)将其骗提骗贷行为的相关记录纳入我中心黑名单,按规定取消其三至五年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将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及金额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骗提骗贷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协助、参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料造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查实情况后,视其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同时通报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对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为骗提和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请广大职工正确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不要随意在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平台输入身份证信息及密码,以免造成个人身份信息及公积金账户信息被非法采集,查阅乌兰察布市住房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政策规定,请关注“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微信号或登录网址:http://www.wlcbgjj.org.cn/,不要相信发布在网络等媒体、城市公共区域上的非法宣传资料,以免给自己的财产、信誉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对于不法人员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


   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474-8324445


   特此声明。


  来源: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