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调整,自7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78元。


  此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此次佛山公告主要包含2个方面。一是从2018年7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78元。


  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此次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目的在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撰文】华声宇 叶洁纯


  【作者】 华声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佛山市~佛山经济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