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消费者从某4S店花费百余万元购买越野车后,原本应由销售公司全额代缴车辆购置税,消费者却被税务部门告知,有税款欠缴并产生了滞纳金。多次沟通无果后,两名消费者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3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公司负担两名车主的相关税费及滞纳金总计30余万元。


宣判现场。

  消费者史先生委托朋友在北京某4S店购买越野车,由销售顾问王某接待。确定车辆后,史先生向王某提供的公司账户转账部分车款、上牌费共计120.6万元,并向王某提供的个人账户支付了验车费、保险、购置税等共计16万余元。


  史先生顺利将车辆提走使用。此后他却收到国家税务部门的通知,称其所购车辆应缴购置税金额为10.6万余元,实际缴纳了1.6万余元,要求其补缴剩余税款。在与4S店沟通无果后,史先生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主动缴纳了税款差额9万余元及滞纳金3.7万余元。随后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另一位消费者李女士也是在同期购买了越野车,且由王某接待购车,她现场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验车费、保险、购置税等17万余元。后来李女士发现,结款账户实为王某的个人账户。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表示,公司并未收到两位车主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也未授权给任何人收取税款,二人向王某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公司并不知情。王某已在售车几个月后离职,目前公司无法联系到他。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车主的购车事宜均由销售人员王某负责办理,王某就车辆出具的报价以及手续办完后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购车费用明细清单》中均包括了车款、验车牌照费、购置税等。销售主体提供代缴购置税服务符合行业惯例,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公司分别向史先生、李女士赔偿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13万余元和17万余元。


  基于审理中发现的案外某支付公司在办理POS机及提供支付服务时审查核实不严,出现商户主体不存在、商户名称与申请人无关联、向虚设商户主体发放POS机等问题,朝阳法院于宣判后向某支付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注销涉案王某申请开立的POS机,筛查商户名称,加强用户身份核查。


  法官提示:警惕代缴服务风险


  主审法官李晓华指出,4S店“一站式”代缴服务虽便利,但消费者也需注意防范风险: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代缴服务内容及收款账户,避免口头约定;核实付款路径:确保支付账户与合同一致,警惕转入个人账户;核查完税凭证:提车时查验购置税完税证明,核对发票价格是否与申报金额一致。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