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赚的钱应该归谁所有?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据2月18日《兰州晨报》A12版)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什么钱?它实际上是一种缴存者归集的互济金。缴纳公积金的人,放弃对资金的随时支配权,换取在贷款时的较低利率。缴存者虽然放弃了可以随时支取的权利,但是并未放弃对资金的所有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只是受托管理方,并不具有对公积金的所有权。
此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是非常低的,居然是以活期存款或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远远低于通货膨胀率,使缴存者的财产不断严重缩水。以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公积金存款利率,道理上也说不过去。商业银行的活期利率很低,那是因为活期存款可以被随时支取,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但公积金存款不能随意支取,完全是长期的定期存款,何以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当然,原则上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设计得非常低,是为了降低贷款的利率,这样就可以减轻贷款用户的利息负担。如果存款利率定得高,则贷款利率也会水涨船高,买房贷款的客户享受不到公积金应有的优惠了。但现实情况是,尽管此前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非常低,但贷款利率却并不低,比存款利率要高出至少三个百分点。这种存贷利率差,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与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差进行对比。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差,与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差不多,可能比有的商业银行的利差还要大。
虽然与国际金融机构比起来,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存贷差是严重地偏大的,但是,商业银行较大的存贷差的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是经营机构,是需要盈利赚钱的。它赚钱的主要手段,就是将资金以低利率吸收进来,以高利率贷出去,一进一出,赚取利差。商业银行就是靠这种利差弥补成本,赚取利润的。商业银行作为经营实体,还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是一种经营机构,并不以牟利为最终追求,也不负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住房公积金设计如此之高的利差要干什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利差赚取的利润,应该以能够覆盖运营成本为原则,超过营运成本而追求更高的利润,就出现了不能解释的难题。
住房公积金积累了巨额的资金,其巨大的基数,再加上很高的利差,使住房公积金产生了巨大的收益。那么,这些收益到底归谁所有?原则上说,因为住房公积金仍然是缴存者的钱,所以,它产生的利息,也应该属缴存者所有。但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些收益显然不是归缴存者所有。现在虽然提高了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也不过是一年期的定期的利息而已,此外的利差收益与缴存者没有关系。拿缴存者的钱,给缴存者支付极低的利息,却以较大的存贷差而取得巨额的收益,那么,这笔收益到底归谁所有,到底用于什么地方了,就不应该是一笔糊涂账。
将公积金存款的利率由活期改为一年定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缴存者的收益,也缩小了公积金的存贷差,将存贷差获得的收益的一小部分让利于缴存者。这自然是好事。但是,做到这些还不够。还应该真正明确公积金运营收益的所有权归属。(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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