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职工在新单位受伤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我是某煤矿职工,从煤矿内退后到甲公司工作,在操作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碾伤。当地人社局认定我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构成伤残八级。我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甲公司却表示,“全日制职工不能同时建立两个劳动关系,你与煤矿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与我方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是雇佣关系,我方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请问,甲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石守超
石守超读者:甲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你在与煤矿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甲公司从事劳动、接受管理,你与甲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性质。
劳动者从原单位内退后,其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原单位继续缴纳,一直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为止。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单位雇用内退人员,就不需为其上工伤保险、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见,内退人员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不能用原单位的工伤保险。因此,新单位在聘用内退人员时,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由原单位将工伤保险转到现在的新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你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显然是甲公司。由于甲公司没有为你上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赔偿,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损失的赔偿,均应由甲公司承担。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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