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其中明确指出了


  菏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办理事项和条件、各县区办理地址等


  详细内容如下:


  一


  事项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服务指南》)


  二


  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


   (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0]29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三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受理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二)办理地点:


  受理网点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市直/开发区管理部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中段中达地产二楼


  5170855


  牡丹区管理部


  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2086号,牡丹区财政局二楼


  3966632


  曹县管理部


  曹县泰山路与清江路交叉口烟草专卖局八楼住房公积金


  3728866


  定陶管理部


  定陶区东风路,区财政局四楼路北西数第二间


  2212110


  成武管理部


  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二楼


  8639831


  单县管理部


  单县向阳东路仟山大厦10楼


  7391700


  巨野管理部


  巨野县会盟路与凤台路交汇处(大泽响水湾东北角)


  8156080


  郓城管理部


  郓城县东溪路中段路东(御水苑售楼处南临)


  6538052


  鄄城管理部


  鄄城县黄河路东段景首府小区南门西100米路北,一号综合楼


  2412329


  东明管理部


  东明县站前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7253680


  


  四


  办理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开户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及其配偶近6个月内均无公积金支取记录。


   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公积金中心不予贷款;启封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而后借款申请人又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


  (三)借款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四)信用良好,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贷款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或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


   2.信用卡不良记录均连续不超过4次或分别累计均不超过7次。


   3.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


   在符合第“3” 条的情况下,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不符合第“1” 条、第“2” 条规定而申请借款的,需发放贷款或签发信用卡商业银行出具个人非恶意欠款证明和还款凭证、还款流水。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有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借款后“月还款额不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


   (六)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购房协议。


   (七)所购房首付款达到国家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40%,房屋价值取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较高者。


   借款人家庭购买非住宅、别墅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贷款。


   (八)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为单位缴存人员的,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


  (二)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的,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


  (三)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单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计算贷款额度:


  1.借款人配偶6个月内有公积金支取记录的;


  2.借款人配偶最近一年内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欠缴6个月及以上的。


  六


  申请材料


  借款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菏泽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手续


  1.借款人基本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购买二手房的需同时提供卖方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


  ②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首页、索引表页、本人页、变更页)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购买二手房的需同时提供卖方户籍证明(户口簿首页、索引表页、本人页、变更页)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③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④借款人还款账户存折(卡);购买二手房的需同时提供卖方收款人收款账户及账号。


  ⑤借款人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有稳定收入的,应提供其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开具的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同时出具近期纳税证明原件;有其他收入的,出具相关的近期纳税证明。


  ⑥有共同借款人的,在同一户口簿能证明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相关页;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签订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的个人诚信声明。


  ⑦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⑧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所购住房资料


  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经菏泽市税务局监制的不少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交款凭证、资金监管协议、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买卖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二)归还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1.逐月冲抵还贷


  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归还一个月贷款本息的,可使用公积金余额冲抵月还款额,办理逐月冲抵还贷业务。借款人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也可通过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2.提前部分还本


  借款人还款一年后,可持身份证、贷款还款卡、公积金借款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也可通过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办理“提前部分还本”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而不能使用公积金余额,每年可办理一次。


  3.一次性结清


  借款人还款一年后,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冲抵金额不得超出贷款余额,所需材料同“逐月还款”业务;也可使用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所需材料同“提前部分还本”。


  4.特别提醒


   未避免浪费您的宝贵时间,请在每月20日前申请办理“逐月冲抵还款”业务;在每月15日前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本”或“一次性结清”业务。


  七


  基本流程


  (一)初审受理环节。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将贷款申请材料提交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公积金大厅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让客户面签《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预签《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复核环节。复核人员对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审批环节。管理部主任对复核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四)抵押办理环节。客户前往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入驻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办公的,在公积金服务大厅即可办理)。


  (五)贷款发放环节。对具备贷款发放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已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且房地产开发单位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已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贷款申请按规定发放贷款。


  (六)偿还贷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还款。借款人个人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及时还款的,纳入逾期管理。


  八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


  办理时限


  (一)申请受理:材料齐全有效,即时办结。


  (二)审核审批:10个工作日内。


  (三)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理。要求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抵押登记:以办理抵押登记部门规定时间为准。


  (五)发放贷款:5个工作日(实行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期间除外)。


  十


  其他事项


  (一)现场咨询:见第“三”部分“办理地点”。


  (二)电话咨询:见第“三”部分“办公电话”。


  (三)公积金热线:12329。


  十一


  其他事项


  (一)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因修改贷款信息或没有提供齐全有效材料,不及时到现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个人原因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项目贷款解押手续造成时间拖延的,不计入公积金中心的办理时限。


  (三)放款金额超出公积金中心当月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或个贷率超过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暂停发放贷款。借款人可先办理申请手续,待新的贷款资金计划额度下达或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人预先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困难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发放。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