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一:骗提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贵阳市出现非法中介利用公积金缴存人政策不熟、“提”钱心切的弱点,打着代办代提公积金的旗号,诓骗缴存人利用虚假资料违规套取公积金的现象,一定程度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秩序,也给公积金缴存人带来潜在风险,为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运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8月至12月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政策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满足相应政策制度规定条件,不能随心所欲、想提就提!为切实守护好公积金缴存人“钱袋子”,我们从全国范围摘选了系列因违规提取公积金受到党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防范未然。如有以身试法者,一经查实,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黔南州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案2人被判刑
2017年7月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邓某、杨某等2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1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杨某在贵阳市兴关路一带找人私刻房地产公司、银行等数家公司印章,后邓某、杨某用上诉印章加盖至伪造的购房合同、银行还款合同、银行还款流水等虚假资料上在黔南州都匀、罗甸、独山、平塘、三都、惠水、长顺、贵定、福泉、瓮安、龙里等县市为不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83568元。根据被告人邓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邓某、杨某违法所得一十八万三千五百六十八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黔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