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将受处罚
【来源: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韩冯盼)2024年12月31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则》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通过行政管理、专项检查、职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同时符合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提供的书面材料充分、真实、有效等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开展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指出后,已及时改正的,应终止调查。
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投诉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可告知理由、不予受理,并出具《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细则》明确,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对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未改正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催告程序,向单位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督促单位按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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