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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核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单位缴存规定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我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2018年度我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018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28元)。


  垂直管理部门缴存基数可参照新乡市缴存标准执行。


  (二)自主缴存规定


  自主缴存者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8年度我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2018年度我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自主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6%。


  三、业务办理


  各单位自带U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据实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弄虚作假或简单以最低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的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处理历史挂账,信息不完善或存在挂账的不能进行基数调整。(此项非常重要,信息错误会影响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请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对)。


  3、单位在汇缴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该项工作须在7月31日前完成,过期不再办理。


  4、本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至2020年6月30日不再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事关缴存职工切身利益,请需要进行调整的单位,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办理,相关工作通知也可通过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


  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3日


  长垣县新闻中心


  监制:张宗桥


  责编:李 璐


  来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邮箱:cyshidi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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