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扬州公积金新政10号发布,二套房贷款重新认定
记者(4月9日)上午,从宝应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文件意见,自本月10号起,公积金将有包括规范公积金缴存和账户转移政策、提取政策等8个方面16个条款的调整。
这次新政调整范围大、面广,主要包括:规范公积金缴存和账户转移政策、规范和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规范公积金贷款条件、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明确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加强公积金贷后管理。
坚持“房住不炒”,新规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第三套)以上住房、第三次(含第三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产,首次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都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的,首次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上浮10%,贷款额度不再减半。
记 者:宗 明
编 辑:樊婷婷
审 核:杜强王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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