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精准服务广大缴存职工,现对业务操作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


  01


  一、关于申请降比或缓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02


  二、关于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房屋套数认定


  异地缴存职工的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提取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自住房提取。


  异地缴存职工的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的住建、不动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已有一套自住房或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认定为二套房自住房提取。


  03


  三、关于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的房屋套数认定


  异地缴存的借款人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的住房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异地缴存的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不是同一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均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异地缴存的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贷款地、缴存地、户籍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04


   四、关于结清贷款时的提取额度


  提前结清或按合同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时,从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提取额度为到贷款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05


  五、关于商转公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清晰、足值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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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额度


  需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比例和额度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本金余额。该套房屋的公积金提取额及贷款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


  07


  七、关于贷款和还款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款年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08


  八、关于申请购房贷款应核查的要件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的,应当核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1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存量房贷款的,应当核查过户后发证时间未超过1年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房产或不动产部门提供的存量房网签交易合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3月28日


  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