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可在7家银行任意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导语:住房公积金可是和我们生活有着重大的联系,据悉,深圳职工可以预约7家银行进行公积金提取业务。
2010年12月20日,深圳开启住房公积金时代。昨日,深圳公积金5周岁生日。一路前行,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累积为900多万职工竭诚服务,共为9万多个家庭提供贷款,圆梦安居。要知道,正确使用公积金,能省下不少“银子”,而深圳户籍和非深圳户籍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职工可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窗口递交劳动合同、身份证和有效的工资证明等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核实处理。职工符合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提取情形的,不管是深户或非深户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非深户职工离开深圳时也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有七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职工可预约七家银行的任意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归集银行业务网点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如职工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可随时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呼叫中心电话系统(0755-12329)语音、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自助办理租房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
根据国务院、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如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停缴对贷款有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如单位或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谢银波)
拓展阅读
此前做了名为《你对住房公积金满意吗?》的调查,共有14839人参与投票。其中,有7808人近期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占52.6%。在“你是否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个选项中,69.2%的网友愿意缴纳公积金,其余30.8%的网友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在不愿意缴纳公积金的原因当中,认为“条件苛刻,不方便提取”的占67.3%,还有27.5%的网友希望将这部分钱用于投资理财。最后,关于现有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满意度调查中,有43.3%的网友觉得“比例太低,应该提高”。
改变1:避免缴存“肥瘦不均” 对“天价公积金”说不!
近些年公积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质疑,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变2: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改变3: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此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大部分人主要用来买房子,并且在旧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改变4: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 买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这让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而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表示无奈。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改变5: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 扩宽投资渠道
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而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等,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收益。
改变6:个人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将受严惩
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变7:明确单位等相应主体法律责任
除了对个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用到实处,修改《条例》中也规定了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管理中心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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