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帮员工缴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提醒反被告


  案件简介


  某制衣公司与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因某制衣公司未替其职工缴


  存住房公积金,故公积金中心责令某公司为其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某公司对该决定书中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时效、缴纳起止时间、缴存与否、缴存基数等方面存在异议,故提起行政诉


  讼。本案中,林律师作为公积金中心的案件代理人。抓住案件关键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诉讼时效的限制,从而成功维护了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1.本案是行政诉讼,主要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公积金中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2.(被告)当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行为是否合法?


  3.原告某制衣公司的诉讼及上诉理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代理意见


  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故本案的关键在于某公积金中心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充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案件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带有强制性,不是单位和职工可以擅自处分的一般权利义务,所以公司不能以诉讼为由来免除其缴存义务。


  职工与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行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诉讼时效的限制。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该案为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提供了典型示范,有效地维护了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