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对我省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我局起草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jj.hainan.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相关建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租房提取”字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8日—9月13日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一楼106室归集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6511037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加大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对我省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就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我省工作所在市县租赁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
本通知所称的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当前所在市县1500元/人/月租房提取限额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本人月缴存额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月缴存额未超过1500元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1500元/人/月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二)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海口、三亚以外的其他市县地区租赁住房,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当前所在市县1200元/人/月租房提取限额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本人月缴存额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月缴存额未超过1200元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1200元/人/月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三)夫妻双方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四)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的,按原规定计算最高提取额度。
三、业务办理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
(一)业务申请材料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租房人约定提取金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租房人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租房约提的起止时间。
(二)业务办理渠道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
(三)约定提取金额调整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在实际租金范围内可约定提取本人每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约定提取业务存续期间,租房人因工作变动、收入变化等导致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形办理约定提取金额调整:
1.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的,可通过上述渠道办理提高约定提取金额业务,约定提取金额按本人月缴存额核定。
2.租房人月缴存额低于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或上一个月未正常缴存的,系统自动将约定提取金额调低至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
四、本通知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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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编辑:王 婧


  审核:廖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