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补充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标准的有关事项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政策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2019年度黄石市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基数上限为1687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050元(职工和单位缴存金额各2025元)
,各缴存单位(包括中央、省在黄企事业单位)一律按照该上限标准执行。

  10月调整到位


  缴存单位超过上限标准的,


  在2019年10月份全部调整到位


  最高上限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月下发了


  《关于黄石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的通知》


  里面提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职工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2018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380×5%×2=138元)。


  根据建金[2018]45号和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考虑到2019年起全市所有缴存单位一律限高的情况,本次基数调整采用黄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按照黄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黄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486元,月平均工资562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高于上一年度黄石地区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倍16872元。(最高月缴存额为16872×12%×2=405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以财政在规定的区间内核定的缴存比例为准。


  来源 | 东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