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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3月29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在受理贷款前,要通过中心业务系统,认真查询缴存职工家庭成员贷款记录,并将查询登记表存入贷款申请资料档案。


  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由中心按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记录查询登记表


  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3、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1、缴存职工以单身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贷款次数由以下两部分累加:


  ⑴缴存职工以单身状态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


  ⑵缴存职工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义与他人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


  2、缴存职工以已婚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贷款次数由以下五部分累加:


  ⑴男方以单身状态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


  ⑵女方以单身状态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


  ⑶男方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义与目前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


  ⑷女方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义与目前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


  ⑸夫妻双方共同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在二套及以上,且已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二次及以上的,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信息,由贷款申请人向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