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时候,经济补偿金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因为公司和员工信息差的原因,少算是常有的事。这其中经常被少算的,是保险和公积金。


  一 应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 大连案例


  (2022)辽02民终10998号


  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现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月实发平均工资与每月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至9月期间每月实际负担公积金数额之和作为被上诉人月应得工资数额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2022)辽02民终9005号


  法院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对于“工资”所含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对于“应得工资”,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均为劳动者个人所应得的组成部分,因为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系个人的货币性收入,也应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该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


  (2022)辽0211民初2013号


  原告应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被告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亦属于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但被告仅主张按照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计算,应视为被告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满七年不满七年半,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3,164.06元/月*7.5个月,即98,730.44元。


  判决书说的已经非常清楚了。


  大连争议解决律师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