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十元的养老金,到了退休年龄再就业,是否是劳动合同关系,受伤后是否算工伤?成都商报此前曾报道了彭州一类似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不是劳动关系。


  日前,成都商报采访到一起类似案件,内江市中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裁判结果:判定61岁农村户口男子曾正斌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明显区别,农村养老保险标准相对较低,因此年满60周岁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60岁进公司 内江男子右眼受伤


  2014年10月,已年满60岁的内江农村户籍男子曾正斌进入内江市东兴区新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粉碎工等工作,工资以计件方式给付,工作时间多为夜间,住宿由公司提供。


  今年1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曾正斌在工作中被粉碎机溅出的飞石击中右眼,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据医院医生诊断,曾正斌鼻骨骨折、右眼钝挫伤、右眼球破裂伤等。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曾正斌病情好转出院,公司方为其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分歧: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是给他(公司负责人)工作受的伤,应该算工伤,但他就是不认。”当事人曾正斌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5月,他与公司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出现分歧,曾正斌认为是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是劳务关系。


  曾正斌说,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确认为工伤,其右眼因工导致失明的事实理所当然应该评残并按照工伤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因此,曾正斌向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21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曾正斌不服该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级法院均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根据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有无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曾正斌到被告处工作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同时,结合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管理、约束并支付劳动报酬等综合情况。8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对此,被告不服,上诉提出,曾正斌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最高法院精神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日前,内江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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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的二审审判长余发会介绍,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在于用工关系的确认,即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余发会表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企业职工群体,后者保障农村居民群体;第二,缴费方式不同,前者系强制实施按比例缴费,后者系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相结合;第三,享受待遇不同,前者享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后者的标准相对较低。因此,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并不包括年满60周岁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案。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袁伟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