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按照《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我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按照《方案》中“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公布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前,我市仍暂执行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仍按潍人社字[2018]184号文件执行。待省里公布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我省公布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前,我市仍暂按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待省里公布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按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缴费清算。


   (记者 窦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