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人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超龄、快递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怎样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单位是否可以选择性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不可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需要。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5.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工伤复发后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当然能。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7.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8.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可否再次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多次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就医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等。
9.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津贴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10.职工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若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项目
支付标准
支付方式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的职工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每月30%的职工本人工资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1.在雅安,哪些工伤病种能到医院做工伤康复治疗?费用谁承担?
骨折;关节及软组织损伤;脊髓损伤(截瘫、四肢瘫);烧伤;手外伤;颅脑损伤(非昏迷患者、昏迷患者)。参保职工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除自费部分外,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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