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份,张某到廊坊某项目工地工作,岗位是木工。2020年12月8日,张某在项目工地协助吊装钢管过程中,摔倒受伤,医药费已由用人单位报销。


  2022年7月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被认定为工伤。


  2023年4月3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张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7个月;无需护理依赖。


  《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初次鉴定结论书》生效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向张某发放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张某确认上述款项已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但用人单位屡次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于是张某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由于张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对其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发生事故时年满55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无奈之下,张某向廊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李汶聪律师、崔东尧律师承办此案。


  二、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预测二审争议焦点是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针对该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对一审阶段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重新分析,重点分析了一审法院的观点。通过查询整理关于超龄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意见、最高法答复及参考案例,承办律师认为:①对于是否排除劳动关系适用,应以“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不能简单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而认定其与用人单位无法构成劳动关系。②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可成为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借口。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③依据人社部相关意见及答复等,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农民工并已按项目参保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据此,承办律师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取证,并指导张某亲属去某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取证,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关于按照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超龄政策解释》《张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两组新证据。


  最终,经过承办律师的积极沟通和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成功采纳了律师意见,改判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这反映了我国针对此类劳动争议的司法趋势,进一步推进保障“银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点评


  目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农民工为数不少,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面临不少难题,比如本案一审时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机械地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即构成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目前与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见、参考案例等不难看出,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是我国的司法趋势,这与我国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积极应对和解决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相符。


  本案二审的改判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超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在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同时,能够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