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春节后,社保经办窗口何时正常上班?


    答: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全市社保经办窗口将于2月14日将开展现场业务办理。放假期间,人社部门通过“网上办”“延期办”等“不见面”方式,提供服务。


    2、社保业务如何通过网上办理?


    答:(1)参保单位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需先注册),申请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或续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停保、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等业务(新开办企业可直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开户业务)。


    (2)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年度缴费的,可通过湖北税务手机APP及中国银行、农商银行自助缴费。


    (3)参保个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4)城乡居民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身份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等业务。


    (5)机关事业单位可登陆“湖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网申系统”办理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待遇核发等业务。


    3、哪些社保业务可以通过邮件办理?


    答:对“网上”暂不能办理的业务,可通过提交电子邮件(邮箱:8666038@qq.com)或拨打人社服务电话12333申请办理,社保经办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回告。


    4、哪些社保业务可以延期办理?


    答: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职工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以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手续的,人社部门可延期办理并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疫情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办理。涉及相关社保待遇结算、支付和发放,可从原到期时开始计算,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


    5、退休手续延期办理会影响待遇支付吗?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现场受理企业退休人员退休条件审批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申领等业务,参保单位及人员可通过网上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申报办理。对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及人员不能及时申报的,待疫情结束后将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相关待遇予以补发,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6、退休人员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资格认证,会影响退休待遇支付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退休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


    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答:(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2)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现场受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待疫情结束后,将组织力量集中快速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3)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简化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认定时限尽可能压缩。


    8、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规范用工管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职工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10、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员?能否调整工时制度?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11、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安排员工休假?


    答: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2、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何要求?


    答: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3、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4、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若安排加班能否补休?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应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休息日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15、单位不按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要求职工提前返工,是否合法?


    答:若单位不属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就必须根据国务院或地方规定放假。若企业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规定,可以拒绝。


    16、年休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顺延,探亲假、医疗期不应当顺延。


    17、疫情防控期间,原定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时间是否延期,何时举行?


    答:我市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目前正在征集岗位阶段,笔试具体时间及相关工作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安排。


    1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招聘聘用急需补充的医护人员?


    答:对急需补充医生、护士、检疫检验、科研等疫情防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报市直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简化招聘考试程序,采取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疫情过后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19、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何奖励?


    答: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做好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奖励的通知》予以奖励。


    20、疫情防控期间还有现场招聘活动吗?


    答:为确保特殊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暂停全市现场招聘活动,对原计划举办的春风行动等现场招聘活动全部调整为线上招聘活动。


    21、什么是线上招聘活动?


    答:自2月1日起,我市将持续举办网络招聘会,广大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可通过鄂州12333微信公众号(公共就业掌中服务)、鄂州市就业公众号、湖北公共招聘网(www.hbggzp.cn)寻找求职用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