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一职工韦某认为自己的基本养老金核算有误,将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柳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告上法庭。9月12日上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柳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练志林担任审判长,柳江区常务副区长唐云阳、柳江区社保局局长熊任出庭应诉。


  2017年3月3日,韦某前往柳江区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申领养老金,柳江区社保局在核定后,作出《基本养老核定表》,核定韦某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区间所核定的年限为零。


  韦某不服柳江社保局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于7月6日向柳江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柳江区政府作出维持柳江社保局《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的行政复议决定。


  韦某:应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


  韦某认为其1976年12月至2001年10月一直在新兴农场工作,按规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费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养老保险金。韦某认为其1976年12月至1991年11月的连续工龄,应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柳江区社保局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不认定其应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是错误的,柳江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柳江区社保局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同样错误。


  7月27日,韦某向柳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柳江区社保局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及柳江区政府的复议决定。


  柳江区社保局:实际缴费年限15年2个月


  柳江社保局认为,韦某1976年12月至2001年10月为新兴农场职工,2002年1月22日因滥伐林木被判刑,出狱后韦某2004年11月起自谋职业,依照规定,韦某属于国营农场职工,受过刑事处分,其工作年限应该自2004年11月起重新计算。因此,其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不计入其受刑事处分前1976年12月至1991年10月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柳江区社保局认为韦某实际缴费年限为,新兴农场1991年11月至2001年10月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韦某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补缴的2001年11月至2006年12月养老保险费,韦某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2个月。


  柳江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合法


  柳江区政府则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韦某的诉请,维持柳江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柳江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该案的旁听,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为推进依法行政,柳江法院主动与辖区行政机关沟通联系,通过给行政机关上法治课、开恳谈会等方式,推动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今年以来,已有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民告官、见到官”已逐渐成为该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