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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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要求,自2022年1月起,对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


  二、如何区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答: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此规定,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即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用工参保登记?


  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与雇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雇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为个体工商户添加用工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有雇工)”,按照规定的险种及缴费比例参保。


  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用工范围,按照规定的险种及缴费比例参保;也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四、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起调整?


  答: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应自2022年1月起开始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我市将从2022年3月开始按规范后的新费率政策执行。同时,对2022年1至2月的缴费差额进行补征,个体工商户在本年度内补征的缴费差额部分,不征收滞纳金。


  五、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核定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月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