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社会保险知识问答(十五)
6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4.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例如:某职工2020年1月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应为5424元×6=32544元。
6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66.工伤伤残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例如:工伤职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如果该职工工资为3500元/月,伤残津贴=3500×75%=2625元。
67.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例如: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3000元/月,有3名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其中配偶领取3000×40%=1200元,其他两人各领取3000×30%=900元;如果有4名供养亲属(包括配偶),按正常计算,其中配偶领取3000×40%=1200元,其他三人各领取3000×30%=900元,但领取总金额超出工亡职工工资,故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每人3000×25%=750元。
68.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例如:某职工2020年1月因工负伤,后被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应为5424元×40%=2169.6元。
69.工伤保险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例如:宿迁目前执行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424元,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不低于3254.4元,不高于16272元。
详情请拨打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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