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档案里有自动离职审批表,原来的工龄能视同缴费吗?
最近很多网友在办理退休时,由于涉及到过去的工龄计算问题,有的是自己主动辞职的,有的是被单位辞退的,有的则是自动离职的。当初由于不了解政策,所以在离开单位时,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最后被单位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在退休时由于工龄不能连续计算,给自己退休后的待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90年代到20世纪初,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正好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渡期。在这个阶段,人们思想观念、社会生活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下海成了一种时尚。
当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都是社会的精英,他们学历高,有体制内工作的经验,有比较超前的意识。由于当时国家还不是很富裕,体制内工作人员虽然工作比较稳定,但工资福利待遇也比较低,再加上这个时期,部分地方出台了鼓励体制内工作人员通过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下海经商办企业,或是到企业去工作。
我就是其中的一员,虽然我当时也办理了停薪留职,单位也批准了,但不到三个月,单位又通知我取消停薪留职,要我回单位上班。当时像我这种情况,在机关中是比较常见的,政策变化快,是当时机关的现实。但当时我已经在企业有了工作,有了更好的福利待遇,于是主动申请辞去公职。
由于我是主动申请辞职,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原单位不但给了我经济补偿,在办理退休时,工龄还能连续计算,退休时我还有21年左右的视同缴费年限,虽然退休后的养老金低于过去的同事,但我还是感到非常知足,毕竟过去的工龄还在。
但也有部分人在申请停薪留职以后,到期没有按时返回原单位,也没有回单位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最后被原单位按照自动在离职处理。在当时可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到了退休时才发现,十多年的工龄无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导致的损失是比较大的。
比如这位现成都的网友,她是1997年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是一所小学的老师。2005年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去上大学。大学毕业以后留在成都工作,并将个人人事档案转移到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等社保也一直在成都缴纳。
今年去查档案时,档案里有一张《自动离职审批表》,这才引起她的重视。今后在成都办理退休,如果档案里有《自动离职审批表》,那么1997年到2005年这8年的工龄就不能计算,少了8年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但要减少基础养老金,还要减少8年的过渡性养老金,每月养老金至少要减少两千多元,这个损失是比较大的。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即人办函〔1998〕101号复函精神,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的,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这个老师的人事档案中,有自动离职审批表,在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就只能按照自动离职来处理,工龄从缴纳养老保险之月开始计算。
后来这个老师告诉我,她这两天打印了社保缴费记录,发现在1997年到2005年期间,在原工作的小学缴纳的养老保险等都可以打印出来,这说明她在这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虽然不能计算了,但实际缴费年限还存在,这真是不幸之中的万幸。
四川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6年1月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以前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称为老机保,有了更明确的处理方式。
对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在老机保缴费期间,个人账户部分退还给参保人,比如我在机关交了3年多个人缴费部分,就退给我了的。对于还没有办理退休的人,通过清理和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可转入参保地作为缴费年限计算。
由于有了这些规定,这位自动离职的教师,虽然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但至少还有实际缴费年限。虽然那时的缴费基数不高,但对基础养老金计算多了8年的百分之一,只是没有了过渡性养老金,虽然有点遗憾,但还算幸运的。
综上所述,原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开事业单位以后,个人人事档案中有自动离职审批表的,都要作为自动离职处理,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人办函〔1998〕101号复函精神,自动离职的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开始计算。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但如果所在地区在试点期间缴纳了老机保的,可以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