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基层的一名财政全额拔款的在职机关事业干部,我是1984年7月参加工作的,2010年9月按组织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并领到了一万多元人民币的辞职补助费,2023年6月年满六十岁也以机关事业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人社管理部门却把我辞职之前的连续二十七年工作年限的工龄予以清零,只认定我2010年9月份申请辞职获批并开始交纳机关全额社保金之日起计算工龄(我所在地区是试点单位),认定我参加工作的时间是从2010年9月份开始计算,还叫我补交了两年多的机关社保补足十五周年才给我办理了机关事业身份的退休手续,屏幕前的您对下面这份计算表觉得正确吗?我应该不应该有视同缴费年限呢?有政策法规依据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