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错误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多轨制”
建议修改《社保法》(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中,除了“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和“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两点规定之外,其它规定都是错误的、不足的、不合理的、存在缺陷的,是不科学,而没有“科学立法”。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②目前,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不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却是“多轨制”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公平不合理。
从第十条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公务员”、第十三条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到第二十条的“农村”、第二十一条的“农村居民”、第二十二条的“城镇居民”,这是不合理不平等的人群分类。
基本养老保险保证公民在老年时的基本生活,都是被社会保障的公民,应当与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职务级别身份无关,与贡献、奉献无关,与城乡、行业、职业无关。
在实际中,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等都是错误的,造成了人们之间的隔阂、人民的分裂。
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要统一社会保障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社会保障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下一律平等,而不是几部分人的“多轨制”。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劳动者准备的,要以公民个人参加社会劳动为基础。“社会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内容,“个人账户”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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