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在广东累计缴费满10年的


  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意见所称的港澳台居民,为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缴费不足10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规定——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支持民营企业优先为


  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补缴的情况——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允许单位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与职工约定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对高层次人才进行适当倾斜、高层次人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个人等优惠条款。支持民营企业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


  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18〕96号)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未曾在内地(大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到粤工作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