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发布】


  发布哥获悉,


  近期,


  南昌、九江、景德镇分别出台了


  推动当地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一些措施和意见


  详情如下:


  南昌市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优化购房政策,满足市场需求


  (一)支持新引进人才购房。对来昌工作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6万元,申领购房补贴须在昌缴纳社保满12个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鼓励推行分类购房补贴政策。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结合自身财力状况,精准施策,分类设置购房补贴优惠措施,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三)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优惠。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上浮20%;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20%。鼓励商业银行对多子女家庭的二套房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四)开展“以旧换新”活动。积极落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洪住建字〔2024〕129号)。对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参与“以旧换新”居民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五)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对南昌市行政区域购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增至双缴存职工90万元、单缴存职工80万元。(责任单位: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贷款;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实现“既提又贷”;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明确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地县区不动产登记的住宅套数为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申请入学,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妥善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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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供给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十一)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房用地。支持结合实际和新增优质住房需求,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近郊区,中心城区临江、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支持对尚未开发建设、拟申请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合理降低开发强度上限,适应高品质住宅项目的中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开发建设需求。对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经属地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简化程序对地块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图则维护,适当降低宗地开发规模、适当降低住宅开发强度上限和适当降低或取消地块配套商业开发量比例。支持各地参照《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加大低密度住宅供给,并按照《南昌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推进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二)合理调整存量用地规划条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按规定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用房等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四)调整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 3.6米;当结构层高大于 3.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6(h为建筑结构层高)。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若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五)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及装修比例。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原土地出让条件中设有全装修要求的项目,对其尚未开工建设的部分,不再作全装修的强制性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六)优化住宅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的轨道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项目,机动车配建标准可折减20%;800米范围内的项目,可折减10%;其他要求按我市最新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七)优化新增用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以市本级、各县(含新建区)为统计单元,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地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数据按季度动态更新。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市重点招商项目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报请市政府认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八)推动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项目和城市危旧房整治工作,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预制楼板房屋要结合属地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在城中村改造制定年度计划时,明确各类安置方式的具体规模,其中拆旧建新的,大力推行采用“房票”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稳定市场预期,妥善应对风险


  (十九)优化开发项目“一房一价”。规范市场价格公示行为,要求房企按市场行情合理定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南昌两级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住建部门积极配合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做好商品房价格的监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强化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建立会商机制,帮助开发企业完善手续,做到“应进尽进”,推动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一)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鼓励企业和银行通过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保障自身权益,适当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存量按揭贷款保证金应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新出让的住宅商服类用地出让金缴款期限和竞买保证金比例仍按《关于优化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和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的通知》(洪府办字〔2022〕441号)执行,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二)稳妥处置闲置土地。落实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通过鼓励企业优化开发、促进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三)支持开发用地转让盘活。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除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协议中有关产业项目建设约定未履约外,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允许受让人凭预告登记证明依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等规划、建设、消防审批手续,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和各项竣工验收交付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四)支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支持多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独立地块为单位分期开发建设,并以地块为单位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取“容缺+告知承诺制”方式,分阶段、分批次办理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五)鼓励收购商品房去库存。综合考虑全市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以需定购,适时收购部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购买库存房作为办公或员工宿舍、周转房等,有效去库存。(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六)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工作专班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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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


  近日


九江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

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详情如下


  01


  实行“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


  2024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在中心城区(不含柴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发放总计1000张购房优惠券(按商品房合同提交备案时间先后顺序),购房优惠券面额为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同时发放使用,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交纳定金、首付款。可使用购房优惠券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由自愿承担5%的购房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兑现,涉及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鼓励各县(市)和柴桑区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参照实行“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


  02


  实行“房票”安置政策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政策。确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以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房方式予以安置。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初始持有人为房屋被征收人,可转让一次,转让时应到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心城区(含柴桑区)房票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开具房票时间至购房时间(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分阶段递减,超过12个月购房不再享受。房票不找零,一张房票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同一项目多套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由自愿承担房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房票使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房票,按房票发放地相关政策进行兑现。市中心城区统一制定出台房票安置政策,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出台本地房票落实政策。各县(市、区)拟采取的安置方式须提前向市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03


  支持城市住房“以旧换新”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通过市场化交易模式实现城市住房“以旧换新”。探索在各县(市、区)政府财政补贴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下,由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包销,由第三方购买,有关部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和纳税服务。对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卖旧买新的购房者,其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可按首套房享受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住房经营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收购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市场租赁房、文旅民宿、公寓等。


  04


  继续开展购房促销活动


  市中心城区在已开展2期“买房抽大奖”活动的基础上,对2024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继续开展“买房抽大奖”活动,每完成新建商品住房网签1000套,组织开展一期抽奖活动(原则上不超过4期)。每期抽奖活动设特等奖1名(奖励50%购房款同等现金,最高为50万元)、一等奖2名(奖现金20万元)、二等奖3名(奖现金10万元)、三等奖20名(奖现金5万元),抽奖活动以《九江市中心城区“买房抽大奖”活动实施细则》为准。


  05


  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持税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税务部门根据总局、省税务局规定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


  06


  加强住房信贷支持


  下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首套住房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为不低于25%。取消九江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结合实际调低新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保证金比例,提前释放存量房贷款保证金,支持保交房项目建设。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承诺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将保交房项目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保证金比例降至2.5%,超出部分提前释放,以支持九江市保交房项目建设。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CD级危房,按省有关文件要求,由省国开行和农发行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


  07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政策低限执行。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中心城区购房的,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单职工缴存家庭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00万元/户、60万元/户;在本市县(市)购房的,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单职工缴存家庭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60万元/户、40万元/户。二孩、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调10%、20%;优秀基础及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百分比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叠加享受。


  实行“既提又贷”公积金政策,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首付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每月对冲还贷和提前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5000元可不限次数提前还款。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积极扩大长江中游城市群、赣鄂湘区域城市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合作范围,区域发展合作协议城市缴存职工享受本地职工贷款同等待遇。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方面均享受单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


  景德镇市


  关于进一步推动景德镇市房地产市场


  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系列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新形势,统筹做好存量消化和增量优化工作,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有序去库存,积极消化存量住房


  (一)实行住房消费、商贸联动。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新落户人员、新注册经营主体企业高管、各类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城镇无房市民等人群,由受益财政安排资金,对购买人发放3万元限定时间内使用的家居、家电、家装等记名式消费券(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0%),实现住房消费与消费品更新、商贸等消费的良性联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不含商业、店铺、公寓、办公楼等非住宅)的景德镇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截止2024年8月31日)按套给予购房补贴。其中二孩家庭给予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已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1%购房补贴;三孩家庭给予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已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2%购房补贴(具体孩次按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同一购房家庭只能按最高享受一次奖励,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支出,补贴申报时间截止于2026年6月30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包销、由第三方购买,房企可通过“房票”等形式提前支付旧房房款用于居民购买新房,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和纳税服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四)实施财税优化服务政策。1.政策期间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 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进账单等提出补贴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契税50%的消费补贴。2.政策期间纳税人出售本地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地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针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降幅超过10%的情形,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4.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根据省税务局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时落实执行有关征管要求。〔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实行“既贷又提”公积金政策;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或者二孩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制度惠及范围。〔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所有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牵头单位: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责任单位: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市住建局〕


  (七)大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CD级危房,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预制板房屋尽快开展征收拆迁工作,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方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适量收购库存商品房。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政策,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房或写字楼等方式进行筹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各级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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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稳步调结构,科学优化增量住房


  (十)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房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和新增优质住房需求,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近郊区,中心城区临江、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允许尚未开发建设、拟申请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合理降低开发强度上限,适应高品质住宅项目的中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开发建设需求。参照《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度住宅供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允许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和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开发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户型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户型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层高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若项目经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满足小区居民当下以及将来停车需求前提下,结合实际停车位供需情况调整确定住宅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避免出现车位供需失衡。未明确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推动地下非人防车位(库)办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优化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当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当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三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力稳主体,稳妥化解风险问题


  (十五)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周边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各级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快推进保交房工作。建立已售难交付项目信息台账,制定城市商品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实施方案,组建城市保交房工作专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一项目一策”分类处置,攻坚化解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房项目的交付风险,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动办、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积极推进更多保交房项目进入“白名单”。建立市住建局、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各银行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问题项目修复,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能同舟共济且支持力度大的主办银行,市保交房专班应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取消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已缴纳保证金的应及时退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持我市保交房项目建设。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允许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允许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市政府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坚持以需定购,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价格收购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支持房地产用地转让盘活利用。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政策,细化有关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等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加快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属地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工作专班机制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登记办证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人行景德镇市分行、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及昌南新区。乐平市、浮梁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出台本地房地产政策支持措施。本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相关牵头部门可会同责任单位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或者实施细则。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


  编辑:徐麟


  复审:刘斐


  审签: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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