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被征地农民!10月1日起,你们的基本养老保险有调整
近日,贵州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下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台的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筑府发〔2011〕62号关于“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可补缴”的规定,与国家和省的上述文件规定不符,不宜继续实施。
此外,筑府发〔2011〕62 号制定时依据的各级各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近年来有所调整或更新,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的精神,结合贵阳实际,重新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筑府发〔2018〕29号文与
筑府发〔2011〕62号文主要区别
筑府发〔2018〕29号文中不再有关于允许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表述和规定,即筑府发〔2018〕29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段中“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修改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筑府发〔2018〕29号文第四条第(四)款“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补缴”修改为“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删除其中“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是:按照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20%的费率计算的应缴费总额。”这一规定。
筑府发〔2018〕29号文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删除“农转非人员”这一说法;
筑府发〔2018〕29号文中涉及“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说法统一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筑府发〔2018〕29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发〔2009〕100号)修改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
筑府发〔2018〕29号文保障对象范围
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即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
筑府发〔2018〕29号文对被征地
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规
认定为首次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缴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规定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应缴费总额。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可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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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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