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需要赔偿员工「养老保险待遇」?
引言: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对于该类损失,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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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应赔偿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可点击以下了解,详细了解此方面:
1、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又补缴的,员工就医的医疗费、生育津帖等,该谁承担?
2、注意!补缴社保、报销款纠纷劳动仲裁委不受理
3、社保缴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吗?
4、用人单位未给员工交社保,医疗费不能报销的损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前提: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2)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给劳动者实际造成的损失。
如养老金、医疗费损失和工伤待遇损失。此类损失是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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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仲裁时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受到劳动者的社保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寿命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时效起算点的观点不一。那么该一年的时效从何时起算?
对于争议部分,笔者对此不在进行分析,可参考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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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如何进行计算?
1、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20条)
8.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的,如何计算损失?
答: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末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数额,可以采信。在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具体损失数额时,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上款规定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协议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注销、吊销、撒销、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无法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亦应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以劳动者申请仲裁当月的养老金数额为计算标准,计发期限为劳动者申请之日的次月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期间的月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算),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4.24
23.劳动者先后曾在几家用人单位工作,其中的一家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过养老保险,但是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已经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告知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劳动者起诉要求赔偿养老金差额能否支持?
由于劳动者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只是因其中的一家或几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影响了其养老金水平,不属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月20日)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劳动争议部分(2013年9月)
23、关于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费金额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按工作年限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保险的损失赔偿,对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劳动者发生医疗保险事故的,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酌定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若此期间劳动者未发生医疗保险事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当缴纳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予以支持。
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九龙坡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综述(2014.7.30)
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所致损失的,应否支持?
一致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即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退休后仍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加上灵活就业期间合计缴满15年保险费,劳动者仍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在退休后也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进而给劳动者造成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10、《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2014.12.9)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7、张某某诉某旅游开发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用人单位应赔偿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所导致的损失、(2022)鲁0725民初4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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