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


  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规划,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办〔202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按照覆盖城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适度、积极稳妥可持续的要求,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础与适度普惠相统一。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逐步拓展养老服务对象、内容和供给能力,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均等的养老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家庭职责,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供需匹配程度,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个性化服务。


  (三)坚持资源整合与统筹衔接联动发力。优化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类要素资源,以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加快补齐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短板,统筹使用上级支持项目资金、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医养结合以及智慧养老管理和服务平台、农村“四类”等养老服务设施及消防设施项目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县倾斜。


  (二)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为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消除居家安全隐患,统筹安排上级支持项目资金、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县区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三)支持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加快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上级支持项目资金、彩票公益金、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等资金,支持县区将具备条件的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通过基础设施及消防设施设备改扩建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四)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发展。为减轻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发展。


  1.运营补贴。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且手续齐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及以上社会老年人(外埠住养老人与我市户籍老人享受同等待遇),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个月的,根据实际入住天数,每满一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2.消防建设或改造提升补贴。继续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消防建设或改造提升补贴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对消防安全改造产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


  3.等级评定奖补。首次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一次性等级评定补贴。按照等级评定权限要求,首次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补资金。提升星级且已享受等级评定奖补的养老机构,按照提升后的等级,对差额部分进行奖补。


  4.保险补贴。为保证养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降低机构运行风险,化解护养纠纷,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最高100元)予以补贴,参保费超额部分由投保单位自行负担。


  5.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督促养老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养老机构中取得相关从业证书且签订用工合同3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经县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其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助。


  城市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上述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偃师区、孟津区、各县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展。为减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发挥社区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展。


  1.运营补贴。对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据评定结果,分别给予A级、2A级、3A级、4A级、5A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运营补贴。(正常运营指每年运营天数不低于280天。计时时间为:每年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止。由所属辖区民政局根据实际考核后的上报结果为准)。


  2.服务激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月均服务人次达到1000、2000、4000、6000、10000人次的,可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6000元、12000元、18000元、30000元的服务激励。服务人次核算以上传至市县两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服务记录为准。


  城市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上述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偃师区、孟津区、各县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培育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是指以上门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或开展上门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建立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评价机制,每年公开筛选3-5家开展上门养老服务人次多、质量优、群众评价好的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扶持奖励。


  (七)支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培训补贴制度。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展养老职业技能培训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建立入职补贴制度。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一年以上,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者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逐年代偿返还资助。


  3.配备公益性岗位。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提供政府公益性岗位支持,并按当地政府明确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每个农村“集中+居家”养老服务站点配备1-2个公益性岗位,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信息咨询、日间照料、巡访关爱等服务,确保站点可持续运行。


  (八)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为保障居家社区养老老年人照料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豫财社〔2022〕7号)相关要求,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结合当地实际,优先将居家和社区养老的经济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和项目,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九)实施残疾老年人康复辅具适配政策。为提高残疾老年人生存质量,各级财政要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等资金,支持持有残疾人证的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为提高老年人康复辅具使用效率,鼓励县区按照“缴纳押金、免费使用”原则,探索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十)拓展养老服务融资渠道


  1.对于市内养老服务企业,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省级财政运用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市内养老服务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市内养老服务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创新债券产品的,按融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分两档,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3.拓宽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渠道,支持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4.为解决养老服务产业投入大、融资难、利润回报少、回报周期长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激励有效信贷投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运营,支持本地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一)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税费优惠政策对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


  1.2025年12月31日前,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或个人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支出,按规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细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合力推动养老服务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运用各级彩票公益金、就业补助资金和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按照政策要求,及时足额落实上述相关补助资金,确保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综合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民政、卫健、市场监管、人社、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对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建筑、消防、食药品等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推动隐患整改见行见效;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保障行业运营秩序安全稳定。


  (四)严格考评奖惩。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推动不力、资金拨付迟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收回或调减上级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运营效果好、资金支出进度快的县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资金拨付时予以倾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