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养老保险中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科学
建议修改《社保法》(五)【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是不科学的规定,其中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含糊不清的。
②什么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只有用人单位的“养老待遇”的“单位自筹”资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改革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资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既:“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仅是社会统筹缴费。
③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家庭养老社会化的代际关系,“社会统筹缴费资金现收现付的支付统筹养老金”,也不需要“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因为,“当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当天计算发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由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性所决定的。
④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缴费,所以个人账户缴费不属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而要“由政府承担。”是错误的,也不应当以此要挟国家和政府为个人账户缴费买单缴费,这是无法进行的究竟为个人账户缴费多少钱的无理规定(要求)。
⑤此条规定的不科学性是将“视同缴费年限”被错误的修正,改为了“视同缴费”,编造了“视同缴费指数表”,在重复使用“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发放领取没有法律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违法行为,在贪污腐败的“多得”国家财产(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
⑥相关部门解释“视同缴费年限”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个人连续工龄,这是多此一举。
“工龄”无非就是工作时间——劳动时间的多少,按照计量单位年(月)计算,可以为劳动年限而泛指的“社会劳动年限”,这更有广泛意义。
连同法律规定的“缴费年限”不科学性,仅是个人缴费的缴费时间长短而无缴费多少的无意义。不要将“劳动型”的基本养老保险改变成了“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从法律的根本就失去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意义,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不是市场经济的买卖(“买社保”、“买保险”),而是一种国家制度。
⑦另外,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而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缴费资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我们应当分清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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