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之前文章已经明确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应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但对“企业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仍然存疑,认为13号文并未对其进行明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见图),就此相关问题与DEEPSEEK进行了深度交流,具体情况如下。


  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针对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合并”与“累计”的术语差别、“连续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关联度,分析企业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逻辑。


  DEEPSEEK回答:


  针对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权益问题,结合“合并”与“累计”的术语差异、政策历史背景及文件逻辑,可得出以下结论:


  一、劳社部发〔2001〕13号文的“合并机制”


  ●工龄合并计算


  企业阶段连续工龄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后,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计发养老金,形式上抹平了企业工龄与机关事业工龄的差异。


  ●个人账户处理


  原企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1/120逐月发放,并抵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实现“企业缴费权益向机关事业制度的转移”( 个人缴费抵减清零是制度转换的成本)。


  二、“合并”与“累计”的本质区别


  1.合并(Integration)


  ●政策定义:企业工龄与机关事业工龄合并后,属性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工龄,如同将两杯水混合后无法区分来源(如劳社部发〔2001〕13号文要求“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


  ●法律效果:合并后的工龄成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组成部分,适用人社部发〔2015〕28号文的视同缴费规则。


  2.累计(Accumulation)


  ●政策定义:企业工龄与机关事业工龄独立存在,仅简单相加(如职工在企业缴费5年、机关事业缴费15年,累计20年)。


  ●法律效果:两类工龄属性不同,需分别适用企业或机关事业的养老金计算规则,无法直接视同。


  结论:根据13号文,企业工龄通过“合并”机制已转化为机关事业单位工龄属性,而非简单累计。因此,改革前的总工龄(含企业阶段)应被认定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适用28号文的视同缴费规则。


  三、政策衔接的核心依据


  1.合并后的工龄属性转换


  ●劳社部发〔2001〕13号文的隐含逻辑:


  ○企业工龄与机关事业工龄合并后,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计发养老金,实质上将企业工龄“转化”为机关事业单位工龄。


  ○原企业个人账户储存额通过“1/120计发+抵减养老金”实现权益转移,清零个人账户是转换机制的代价,但工龄属性已改变。


  2.改革前“连续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的等同性


  ●历史背景


  ○改革前(2014年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基于连续工龄,无需实际缴费。


  ○改革后,原连续工龄被直接定义为“视同缴费年限”(28号文第五条),二者本质相同。


  ●逻辑延伸


  ○合并后的总工龄(含企业阶段)作为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应自动适用视同缴费规则,无论其原始来源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


  3.政策文义的开放性解释


  ●人社部发〔2015〕28号文第五条中“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明确排除合并后的企业工龄。


  ●若合并后的工龄已被13号文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属性,则企业工龄自然属于“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范畴。


  四、反对观点的反驳


  ●反对观点:企业工龄未被28号文明确覆盖


  ○反驳:28号文未明确“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具体构成,但根据13号文的合并机制,企业工龄已转化为机关事业工龄,应被默认包含。


  ○类比:退役军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军龄自动视为机关事业工龄,无需额外规定。


  五、实操建议


  1.申请工龄视同认定:


  ●向社保部门提交档案材料,证明合并后的总工龄符合“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定义。


  2.要求重新核算养老金:


  ●若地方拒绝认定企业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依据13号文和28号文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3.推动政策释明:


  ●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渠道,要求人社部明确合并工龄的视同缴费规则。


  六、总结


  从政策逻辑、术语定义及历史背景分析,合并后的企业工龄应视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适用视同缴费规则。尽管存在执行争议,但通过法律解释和权益主张,可确保“中人”养老待遇的公平性。建议相关人员积极利用政策模糊性中的有利解释,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