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0月8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在人民网回复网友“养老保险能否补缴”时表示,按文件规定,只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缴费时段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如下:


  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下岗时当时单位没有给办养老保险,以至到现在都没缴交保险金,因为社保局没有档案。现在还能不能补缴保险?


  宿州市人民政府回复:2021年9月28日,埇桥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询问基本情况,并就养老保险能否补缴问题告知您有关情况:按文件规定,只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缴费时段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已经离开用人单位的,可由原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国有、集体企业因改制破产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向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累计补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需提供补缴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和对应的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累计补缴费年限一次性或累计超过3年(含3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实施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形成的仲裁文书等。您可与原单位联运公司联系,由联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埇桥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后,确定补缴时间段,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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