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律师:省高院最新判决,超过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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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省高院最新判决,超过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近期判决超过退休年龄的不认定劳动关系。
近期,山东省高院刚出一个新判决,完全颠覆了以前自己出的判决,或代表省高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出现了新的意见,在山东省高院以前的判决中,(2015)鲁民提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当中,论述内容为“《劳动法》对于劳动能力的年龄做了下限规定,即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行为能力对上限没有明文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因此某某与康洁环卫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在该份判决的指导下,有多个超过60周岁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但就在最近,仍然是这个康洁环卫公司,仍然是超过六十岁但职工,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据(2019)鲁民再619号判决书,判决“当事人已经年满六十,虽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但已经领取居民养老保险,该职工与康洁环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两份由同一法院出具的截然相反的两份判决,对于本省来说,或是对超龄劳动者认定劳动关系对风向标,以后再有超龄认定劳动关系对案件可能难上加难。
二、原来的认定司法意见,最高法院对山东省高院的2个答复。
最高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中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知工道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版。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
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权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院民一庭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三、超退休年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目前的各地审判实践来看,存在三种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劳务关系,第三种是以江苏为代表的特殊劳动关系。各地口径统一还好说,尴尬的是有的省份有两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仅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并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建立何种关系。
现实的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各自说理,都认为自己是对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审判实务】中对此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但是这并没有十足的说服力,毕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以各地还是自行其是,各自法院仍有各自的判定标准。人社部答复了!达到退休年龄后工作不是劳动关系!但不管怎么样,多了解一些权威的观点,总会加深对法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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