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滞纳金 必须知道的几点!
企业养老保险新升级系统将于2018年3月在全省同步上线,升级后的系统将严格控制滞纳金的收取,届时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系统将自动收取滞纳金!
关于滞纳金有以下几点需要大家熟知。
一、滞纳金如何收取
滞纳金的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1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即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13号令执行;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9号)执行。
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月缴纳,当月未缴纳的,从下月1日起即界定为未按时缴纳,其欠缴之日即为下月1日。本月及本月以前各月的应缴,考虑到资金在途情况,最迟不得迟于下月底缴纳。下月底仍未足额缴纳的,未缴部分从下月1日起至下月末加收滞纳金。
(1)2011年7月1日以前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以后的,从应缴月的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如:2017年12月应缴未缴的,如果未在2018年2月1日前缴清(社保经办机构登账),欠费部分将会被加收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滞纳金;2018年1月应缴未缴的,如果未在2018年3月1日前清缴(社保经办机构登账),欠费部分将会被加收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滞纳金。以此类推。
(2)当年调整缴费基数的,考虑到缴费工资申报的时间不一定在初次缴费月,调增后应补缴的列入调增经办时单位下期应缴,视下期缴费情况随其加收或不加收滞纳金,下期之前的月份不加收滞纳金;应按工资总额补缴的,应补缴的列入补收经办时单位下期应缴,视下期缴费情况随其加收或不加收滞纳金,下期之前的月份不加收滞纳金;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清缴,未清缴的,从期满后加收滞纳金)。
二、免收滞纳金的情况
(一)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出台前,困难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2016年底前欠费产生的滞纳金,具体条件、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二)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出台后,困难企业按照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按缓缴协议及时补缴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免收滞纳金。
三、特别说明
1、困难企业经批准免收滞纳金。
按照湘人社发〔2017〕103号,2017年1月1日以前各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有按月申报核定了的,才可经批免收滞纳金,免收的滞纳金也仅限于2017年1月1日以前的滞纳金 ,以后的滞纳金不能免收。
2、没有申报核定应缴或已申报核定而未被批准免收滞纳金的,不在免收之列。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滞纳金不在免收之列。
有两人以上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全部登记在实体单位下,均执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规定,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相同,缴费比例统一为20%,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4、滞纳金属于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5、滞纳金加收的对象为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部分。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个人承担。
6、滞纳金不“利滚利”。
目前我市的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对于滞纳金的收取还相当不了解,想当然的以为可以规避,新系统上线后,所有企业将执行统一的标准,凡属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一律收取滞纳金。
为了避免产生滞纳金,请各参保单位及时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申报缴费基数并进行预缴,预缴金额不得少于本期应缴金额。请大家及时缴费并相互转告。
在此,特别提醒已经破产改制的企业,如该单位仍有退养、协保、病养人员尚需缴费的,请及时前往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基金征缴科核对人数、预缴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并通知协保、病养人员及时前来缴纳个人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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