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符合条件到审批完成期间应享受的给付待遇,相对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
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
现场有记者提问,在检例208号中,行政机关对烈士子女给付定期生活补助的时间并不是从其申请获批后才开始计算的,而是从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时间开始的。这会影响其他抚恤补助资金发放的起始时间的确定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孙璐怡说,行政机关向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属于一种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申请人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申请、审核等程序后,方可获得相应的给付。”
孙璐怡说,对于给付发放的时间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确定。一般来说,行政给付都需要相关单位审批后,才开始发放。
但是,也存在如养老保险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等特殊类型的行政给付,是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以相对人符合条件的时间作为发放起始点。
“也就是说,对于从符合条件到审批完成期间应当享受的给付待遇,相对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相关部门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发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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