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集中退役期,随着部分军人退出现役,其未就业随军配偶也将回到地方。这些随军家属在随军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随军期间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随军前在地方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否需要转移到部队?是否和退役军人一样,将养老保险补助统一汇入省社保局专用账户?……


  针对这些问题,从今天起,本号推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专栏,为您梳理有关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接下来请看第一期:个人账户和军队补助如何计算?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Q: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军队补助如何计算?


  A: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规定: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1998 年1月1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


  (二)军队补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Q: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向地方何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A:


  按照《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规定:


  1、(有工作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没有工作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3、(达到退休年龄的)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Q: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A:


  按照《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规定: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