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基金缴费年限?
参保人1987年3月与宁波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农民长期合同制工人合同书,时间长达10年以上,并经过公证处的公证。
现此人到达了退休年龄,要办理退休手续,要求这些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或基金缴费年限。社保部门能认可吗?
仅凭这些材料,社保部门还不能认可。主要有以下理由:
1、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而这份合同是宁波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参保人签订的合同,没有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只能说是单位招聘的长期临时工了。
2、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从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制,有个人要参与单位的养老金积累,个人每月缴费2.5元,单位每月缴纳12.5元,由单位集中储蓄。合同期满或退休养老时,按照公司相应办法执行。
显然参保人的每月缴费都上缴公司的单位养老账户,没有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至于具体的资金去向,单位得作出明确告知。社保部门也无法认定参保人的基金缴费年限。
3、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离开单位的材料。按照国家和省部相关文件对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从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时,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待遇;合同期满时,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满十年的,其养老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标准为:按照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最后一次合同期满前二年平均标准工资,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所以劳动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退休待遇,与离开单位时方式、时间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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