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宁波这两类人群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开始
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下调,社保缴费基数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申报。日前,宁波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相关事宜作了解释,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关注。
①调整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②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多少?
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694元,下限下调为3539元。
③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月缴费基数,由雇主按参保本人2018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根据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由本人自主申报。
④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⑤缴费基数申报有哪几种方式?
网上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bo.gov.cn,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图片链接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⑥哪些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以免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原缴费基数或统一下调为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1、原缴费基数高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2019年度仍愿意按原缴费基数缴纳的;
2、原缴费基数为2018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并愿意按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的。
⑦其它有关事项
1、个体工商户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款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2019年度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2、上述内容仅适用于社会保险市区统筹范围(不含奉化区),奉化区及其他四县(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公布。
3、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bo.gov.cn)查阅。
宁波市区2019年度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
表一、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3539—17694
10%
8%
353.9-1769.4
283.1-1415.5
基本医疗保险
3539—17694
(8.5+0.5)%
2%
318.5-1592.5
70.8-353.9
失业保险
3539—17694
0.5%
0.5%
17.7-88.5
17.7-88.5
生育保险
3539—17694
0.7%
不承担
24.8-123.9
/
工伤保险
3539—17694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表二、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元
参保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基本养老保险
3539—17694
18%
637—3184.9
基本医疗保险
3539
(10.5+0.5)%
389.3
住院医疗保险
3539
(4.5+1)%
194.7
表三、工伤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企业类别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基准费率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一类
0.2%
0.24%
0.30%
二类
0.2%
0.32%
0.4%
0.48%
0.60%
三类
0.35%
0.56%
0.7%
0.84%
1.05%
四类
0.45%
0.72%
0.9%
1.08%
1.35%
五类
0.55%
0.88%
1.1%
1.32%
1.65%
六类
0.65%
1.04%
1.3%
1.56%
1.95%
七类
0.80%
1.28%
1.6%
1.92%
2.40%
八类
0.95%
1.52%
1.9%
2.28%
2.85%
浮动条件
收支比例(X)
X<50%
50%≤X<80%
80%≤X<120%
120%≤X<150%
X≥150%
工伤发生率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2.二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次年度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参保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来源: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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