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建议的应答方法:


  1、提供如下承诺书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


  致: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我单位(投标人名称)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承诺如下:


   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果我单位未如实披露和说明情况,一经发现,我单位无条件接受投标无效的处理结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授权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2、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依法纳税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意:证明文件的纳税期间一定要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间之内,证明文件的纳税期限一定要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且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物件。


   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9月15日)前一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收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投标人应该提供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之间的的,至少三个月的投标人主管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或者银行缴纳税款回单复印件。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则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其他无效,其他亦然。


   如果投标人是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则需要在投标人所属市(县)国税局网站下载(截屏)相关免税政策文件,注意文件中的免税期间一定要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间,以图片的形式附于投标文件中。


   (2)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意:证明文件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期间一定要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间之内,证明文件的缴纳期限一定要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且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9月15日)前一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障资金缴款收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投标人应该提供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之间的的,至少三个月的投标人主管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或者银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回单复印件。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则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其他无效。


   如果投标人是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则需要投标人提供所属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免缴政策文件,注意文件中的免缴期间一定要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间,以图片的形式附于投标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载明了税种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的,为纳税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载明了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