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0月起,我县将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缴费标准。


  被征地人员


  一待遇标准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


  1档——600元/月


  2档——550元/月


  3档——500元/月


  4档——460元/月


  5档——410元/月


  二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


  1档——62610元


  2档——46040元


  3档——29370元


  4档——21710元


  5档——15320元


  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下列表格。


  可点击放大


  三执行时间


  (一)2017年4月30日及以前核准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待遇标准。


  2017年5月1日及以后核准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待遇标准。


  (二)缴费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0元。


  二、对按《象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象政发〔2009〕178号)规定从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20元。


  三、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四、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