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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户籍人员如何在京办理退休?


  视同缴费年限对退休有什么影响?


  去世后退休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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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解决身边事儿聚焦与退休相关的问答,快来看看对您是否有所帮助吧!


  外地户籍人员如何在京办理退休?


  1、外地户籍人员在京缴纳社保15年以上,且达到退休年龄,在京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2、如果退休前要审查个人档案,需将档案存至北京人才中心,但人才中心只接收北京户籍人员的档案存档,那外地户籍人员档案怎么进行存档和审查?


  市人力社保局: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文件的规定,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具体办理手续的问题,请向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个人社保对账单中查不到视同缴费年限这项,对退休有影响吗?


  在查询个人社保对账单时,发现几年前还显示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12年)现在已经没有这一项了,只有转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这是怎么回事?对以后退休计算缴费年限和工龄会不会有影响?


  市人力社保局:


  如果您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依据《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文件的规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信息查询的最小年月为本人在本市初次参保缴费的实际年月,而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的最小年月为1996年1月;五项社会保险查询的最大年月为申请查询年月的上上月。对参保的个人在1996年1月以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的补充资料中予以体现。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您人事档案及视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在北京退休后户口迁到外地,能在北京领退休金吗?


  如果在北京退休,把户口迁到西安,还能在北京领退休金、享受医疗吗?


  市人力社保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属于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去世后退休金如何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


  如果享受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具体办理手续的问题,请向具体经办机构进行详细咨询。


  有问题请这样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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