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四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四平市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为规范我市各参保单位缴费行为,保障参保单位及职工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结合吉林省工作实际,自2021年起,四平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当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在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网上经办系统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参保单位须及时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并每月按规定进行缴费核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2021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参保单位要在2021年10月28日前完成2021年1月份至2021年9月份缴费业务,2021年12月28日前完成2021年10月份至2021年12月份缴费业务。对不及时按要求办理核定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将在上述时间结点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推送税务部门征缴。为避免因参保单位未及时核定缴费而产生多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职工增减员及缴费核定等业务。
特此通知。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编辑:郭雨倩 崔路伟
主编:张学志 监制:孟立君
四平日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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