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上海分公司以案说险投保有前提,可保利益需明确
案件简介
被保险人张先生来电称:之前在工地工作时被一辆叉车压到了脚导致了骨折的意外事故,要求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意外医疗及伤残进行赔付。经公司理赔调查发现:被保人平日跟着包工头干活,包工头结论工程后通知被保人去干,包工头并没有注册过单位。被保险人与投保单位在保单存续期间无任何劳动关系,不具备投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案件分析
就保险利益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同时,投保人队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这样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相对应的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也应当确认与投保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以免导致合同无效无法理赔的情况。
本文来源:平安养老险上海分公司
编辑:胡闻哲
责编:顾舒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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