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临清市根据省人社厅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对本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对本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财政资金直接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内。
2020年2月企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多缴费部分可退回企业,也可冲抵后期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和待遇享受。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电话,养老保险:7121855;失业保险:7121836;工伤保险:7121713。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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